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无业,住河东区**街道**花园**号楼**单元**室。因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葛某某虚构借款偿还房贷、卖房后归还借款的事实,分别骗取翟某某、伊某某现金各20万元,用于偿还赌博债务及网络赌博,挥霍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翟某某、伊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葛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检察官助理:刘晓
2020年8月24日
附:1、被告人葛某某现押山东省临沭县看守所;
2、卷宗二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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