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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民钰、单伟诈骗、盗窃案)_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葛民钰,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97********,汉族,职高文化,无业,居住地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街道**小区**组**号)。被告人葛民钰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葛民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单伟,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单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民钰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告人单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葛民钰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单伟,编造“投资YY陪玩公会”“开设汽修店”等虚假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甲钱款共计人民币1250831.2元。其中,被告人单伟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619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11月6日,被害人王某甲在被告人葛民钰的介绍下,至**典当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以名下的**小区**幢**室的房屋作抵押,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6%,期限12个月。当日放款后,葛民钰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谎称日后会还钱,向王某甲借款30万元,后用于还债和消费。数日后,被告人葛民钰、单伟谎称与王某甲合伙经营汽修店,以需要投资款为由,骗取王某甲40万元,后用于二人消费。

2.2019年4月,被告人葛民钰、单伟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办理银行转贷业务,但需交纳保证金。后王某甲在葛民钰的介绍下至王某乙处办理贷款,以名下的**商厦**座**室的商铺作抵押,贷款18万元。得款后,王某甲通过转账和现金的形式,将共计21.9万元交给单伟,以交纳银行保证金,后被葛民钰和单伟用于赎车和个人消费。

    3.2019年5月,被害人王某甲在被告人葛民钰的介绍下至葛某某处办理贷款,以名下**小区**幢**室的房屋作抵押,贷款20万元。后葛民钰以买车为由向王某甲借款,谎称提车后即办理抵押贷款以还钱。王某甲将16.5万元转给葛民钰后,葛民钰购买奥迪A5轿车一辆并办理抵押贷款,得款后用于消费。

4.2019年7月上旬,被害人王某甲通过支付宝向吴某某转账20.97万元作为购车定金,后被告人葛民钰对吴某某谎称多出的购车定金由其处理,从吴某某处骗取5万元,用于还债和消费。

5.2019年7月,被告人葛民钰谎称与被害人王某甲合伙投资“YY陪玩公会”,以需要购买平台、设备等为由,骗取王某甲共计29.25万元,后用于还债和消费。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葛民钰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被害人王某甲135668.8元,并代为偿还王某甲对顾亮亮的40000元债务。

被告人葛民钰于2020年3月11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单伟于2020年3月12日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单伟退出的违法所得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葛民钰、单伟的户籍资料、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葛民钰、单伟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民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民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单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葛民钰、单伟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葛民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民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君

检察官助理:周末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葛民钰、单伟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陆册(含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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