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葛江,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工作,出生地浙江省诸暨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江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江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葛江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期**#**单元,尾随被害人何某某进入电梯内,后使用水果刀胁迫被害人何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972.19元,并现场取走现金人民币100元。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葛江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刀具、衣物照片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经历查询;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葛江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刘蓁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葛江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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