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葛纪民,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街**号**号。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8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纪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纪民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疫情原因,本院于2020年3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5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葛纪民2019年12月7日凌晨4时许,窜至本市江汉区**路**号**甜品店,强行拉开店门上的锁,进入店内后,秘密窃取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490元及华为牌荣耀8C (4+32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95元。
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葛纪民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及部分现金已追回并还给被害人秦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秦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监控、讯问视频;6.被告人葛纪民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纪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纪民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纪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祥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葛纪民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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