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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某某、周某成等诈骗、敲诈勒索等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9〕7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陈某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街道**社区****号,住江苏省沭阳**新城小区****室。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财务组负责人,住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财务组负责人,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4月1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3日至4月12日被临时羁押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

被告人盛某某,曾用名盛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财务组负责人,住江苏省沭阳****小区****单元**室。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财务组负责人,住江苏省沭阳********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陈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居委会****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陈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催收员,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家园**幢**单元**室。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钟某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沭阳********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钟某某公司财务及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1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陈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钟某某公司催收员,住吉林省德惠市********组。2018年10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陈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湖北省嘉鱼********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5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陈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居委会****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某甲,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陈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汤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陈某某公司催收员,住江苏省沭阳********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郁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陈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捕前系周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尤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尤某某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沭阳****居委会****号。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12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佑昭,曾用名刘佑铭,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系周某某公司审核员,住江苏省沭阳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5日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4000元,2018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全案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葛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尤某某、李某某、汤某某、汤某甲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某、洪某某、殷某某、盛某某、刘某某、刘佑昭、金某某、李某甲、徐某某、万某某、叶某某、郁某某、张某甲、唐某某、殷某甲、张某乙、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8月1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于同年9月24日经过补查决定对王某某终止侦查后继续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纠集多名人员租赁办公地点、购买设备,组建未注册无资质的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周某某公司),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汤某某、张某某、殷某某、洪某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刘佑昭、金某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组织层级结构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层级分明、成员较为固定、完全公司化运作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公司下设老板、财务组、审核员、催收员。其中被告人周某某系公司老板及出资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洪某某、殷某某担任财务组负责人,主要负责获取需要贷款人的信息并交给审核员、贷款额度的确定、签订借款协议、发放贷款、收回还款等。财务组各自对应审核员,李某某组审核员为被告人盛某某,洪某某组审核员为被告人刘某某、刘佑昭、金某某,殷某某组审核员为被告人李某甲、徐某某,审核员主要负责寻找贷款客户、获取贷款人信息后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贷款人、审核贷款人资料、把审核好的贷款人信息报送给主管自己的财务、贷款到期时催促贷款人还款。被告人汤某某作为公司催收员,负责对贷款后不还的客户,通过打电话辱骂、使用电脑短信轰炸软件向客户本人或亲属持续发送骚扰短信或拨打电话、发送PS诅咒图片、淫秽图片进行催要贷款。被告人葛某某与周某某公司共谋后,将多名贷款人通过转单平账的推单方式介绍和推荐给“周某某公司”继续进行借款,并从中按借款协议金额比例收取介绍费。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贷款公司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以达到利益最大化。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江苏沭阳地区、网络贷款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众多,非法获利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纠集多名人员租赁办公地点、购买设备,组建未注册无资质的“远程金融”贷款公司(以下简称陈某某公司),形成以被告人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殷某甲、汤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万某某、郁某某、叶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唐某某为其他参加者,组织层级结构固定、内部分工明确、等级层级分明、成员较为固定、完全公司化运作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公司下设老板、审核员、催收员。其中被告人陈某某系公司老板、出资人兼财务,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寻找客户、确定贷款额度,签订借款协议、发放贷款、收回还款等。被告人殷某甲协助管理该公司财务,并参与对部分被害人的审核放款、转单平账行为。被告人汤某甲作为公司催收人员,与被告人陈某某共同负责该公司通过短信、电话轰炸、发送PS照片等方式向被害人催款的工作。被告人万某某、郁某某、叶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唐某某等人负责获取借款人信息及对借款人资料的审核工作。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江苏沭阳地区、网络贷款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涉及被害人众多,非法获利金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诈骗罪

    2018年起,被告人葛某某通过注册微信、支付宝和“今借到”、“有凭证”账号,通过贷款同行介绍、贷款群查找,非法获取贷款人信息。假借网络贷款公司客服或审核员的名义,诱使贷款人借款,从中获取暴利。同时为获取更多的利益,被告人葛某某把多名贷款人介绍和推荐给无资质的“钟某某公司”、“周某某公司”、“尤某某公司”等网络贷款公司进行借款,并从中按借款协议金额比例收取介绍费。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伙同贷款公司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催收,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2017年起,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洪某某、殷某某、汤某某、盛某某、李某甲、徐某某、刘某某、刘佑昭、金某某等十二人成立或参与“周某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殷某甲、汤某甲、万某某、郁某某、叶某某、李某乙、张某甲、唐某某等九人成立或参与“陈某某公司”,被告人钟某某、张某乙、郭某某成立或参与“钟某某公司”、被告人尤某某成立“尤某某公司”,上述四家公司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冒充“今借到”等网络借贷平台工作人员,以“无抵押、快捷放款”等为诱饵,引诱被害人借款,后以“行业规矩”为名,诱骗被害人签订明显与实际借款利率不符的借款协议,提前收取高额砍头息,使被害人实际借到的金额少于约定的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法按时还款时,则收取高额“逾期费”、“展期费”,给被害人延续借款。在被害人不能按时还款后采取电话、短信轰炸,发送PS淫秽、车祸、灵堂照片等方式向被害人及其亲属催款施压,滋扰被害人及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及采取转单平账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借新还旧,使被害人进入提前设置好的“套路贷”圈套,以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其中,被告人葛某某诈骗金额142800元,被告人周某某诈骗金额876609元,被告人李某某诈骗金额432606元,被告人张某某诈骗金额241018,被告人殷某某诈骗金额114259元,被告人洪某某诈骗金额130226元,被告人汤某某诈骗金额77100元,被告人盛某某诈骗金额134946元,被告人李某甲诈骗金额77050元,被告人刘某某诈骗金额15900元,被告人徐某某诈骗金额15500元,被告人金某某诈骗金额9550元,被告人刘佑昭诈骗金额8200元,被告人陈某某诈骗金额636420元,被告人殷某甲诈骗金额34500元,被告人汤某甲诈骗金额28900元,被告人唐某某诈骗金额102800元,被告人张某甲诈骗金额90100元,被告人李某乙诈骗金额52650元,被告人叶某某诈骗金额40800元,被告人万某某诈骗金额39500元,被告人郁某某诈骗金额26000元,被告人钟某某诈骗金额53800元,被告人张某乙诈骗金额53800元,被告人郭某某诈骗金额46800元,被告人尤某某诈骗金额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场照片;2.书证:专项审计报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电子数据勘察取证工作记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电子借条、借款协议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丙、柯某某、朱某某等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卜某某、邢某某、叶某甲等人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2寻衅滋事罪

1.2018年9月,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共谋后,以张某丙到期未还款为由,由被告人汤某某按照周某某的授意,将被害人张某丙的照片制作成淫秽图片,通过向被害人张某丙及其父亲、哥哥发送淫秽图片的手段催收欠款,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张某丙及其亲友的工作、生活秩序。

2.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钟某某以张某丁到期未还款为由,由其提供费用,授意被告人郭某某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9月29日,先后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州**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张某丁工作单位、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社**号家中,采用上门讨要、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其父亲张某卯、姐姐张某戊等亲友催收欠款,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了被害人张某丁及其亲友的工作、生活秩序。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聊天截图、暴力催收图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张某丁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己、张某庚、倪某某等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3敲诈勒索罪

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郭某某在甘肃省靖远县**镇**村**社**号张某丁家中,向被害人张某丁父亲张某卯催收欠款时,在明知所持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元的情况下,采取言语威胁的方式,向张某卯等人索要超出借款本金的人民币20000元,后因被害人报案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微信截图、骚扰短信信息、借款协议、报案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丁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卯、张某戊、滕某某等人的陈述;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等人自2017年以来,纠集他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周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洪某某、殷某某、汤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盛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徐某某、金某某、刘佑昭为其他成员的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和被告人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殷某甲、汤某甲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李某乙、郁某某、唐某某、叶某某为其他成员的人员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属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葛某某、盛某某、洪某某、殷某某、唐某某、张某甲、汤某某、李某甲、钟某某、张某乙、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郭某某、叶某某、万某某、殷某甲、汤某甲、郁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尤某某、金某某、刘佑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钟某某、汤某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汤某某、钟某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其他被告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敲诈勒索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洋

                                               郑  蓉

                                   代理检察员:张弘淼

                                               徐忠宏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等二十四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尤某某现在住处被监视居住;被告人叶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起诉书八十份、量刑建议书二十八份及案卷材料九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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