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葛长亮,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77********,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安徽省亳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行政村**队**号,现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12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3日被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长亮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
2020年3月29日5时30分许,被告人葛长亮在三明市梅列区东新三路和列东街交汇的红绿灯人行道处与被害人黄某甲搭讪,随后尾随黄某甲进入**新村**幢**号柴火间,从背后抱住黄某甲,黄某甲挣脱后,又从正面抱住黄某甲,将黄某甲挎包内的华为荣耀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抢走,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43元。
当日11时许,被告人葛长亮在三明市梅列区**路**号**室被民警抓获。
二、盗窃
1.2019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葛长亮尾随醉酒的被害人管某某进入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巷子,将管某某身上的一黑色女式单肩包盗走,随后乘坐闽******出租车离开。包内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1部OPPO R17手机被盗。之后,葛长亮将该手机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变卖给黄某乙。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831元。该手机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管某某。
2.2019年11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葛长亮窜至三明市梅列区**新村**幢一楼门卫值班室,用剪刀撬开办公桌抽屉,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三、妨害公务
2020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葛长亮因涉嫌抢劫罪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依法传唤至该局办案中心,期间葛长亮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辱骂在场民警,在讯问室1内,民警准备对葛长亮进行讯问并按办案区规定给葛长亮上手铐时,葛长亮拒绝配合,用头部连续两次撞击民警徐某某下巴,随后又用手挥打徐某某面部,造成徐某某受伤。经鉴定,徐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通话记录、情况说明、人民警察证、银行交易明细、三元区旧手机回收销售(寄卖)业务登记表、发还清单、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廖某某、黄某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管某某、魏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长亮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6.辨认、勘验等笔录: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电子数据:道路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长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强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价值人民币4031元,数额较大;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长亮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葛长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葛长亮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晶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葛长亮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6册、光盘10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