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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葛雪岗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葛雪岗,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道**段**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分别于2020年6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雪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葛雪岗在本市东区万象城路边将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冰毒交由出租车司机带至本市西区春禾路65号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某。

2、2020年6月1日,被告人葛雪岗在本市东区人民街临亚广场向吸毒人员韩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500元的冰毒。

3、2020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葛雪岗在本市东区********单元****号房屋内向吸毒人员卢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冰毒。

4、2020年6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葛雪岗在本市东区********单元****号房屋内向吸毒人员卢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冰毒。

5、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葛雪岗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广场向吸毒人员韩某某贩卖价值500元的冰毒。

6、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葛雪岗在本市东区********单元****房屋内向吸毒人员卢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400元的冰毒。

7、2020年6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葛雪岗在本市东区********单元****房屋内向吸毒人员卢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600元的冰毒。

8、2020年7月6日15时许,被告人葛雪岗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广场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300元的冰毒。

9、2020年7月7日14时许,被告人葛雪岗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广场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220元的冰毒。

10、2020年7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葛雪岗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广场向吸毒人员赵某某贩卖价值人民币240元的冰毒。

2020年6月3日20时40分,民警在本市东区中心广场肯德基餐厅门口从被告人葛雪岗身上查扣冰毒,经称量净重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物证;2、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葛雪岗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雪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雪岗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葛雪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葛雪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葛雪岗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舒慧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葛雪岗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_;

5.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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