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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三双盗窃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Z476号 

被告人董三双,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身份证号码4130221974********,汉族,不识字,务工,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乡**村**组。被告人董三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三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三双因经济拮据,产生盗窃念头。2020年4月份,被告人董三双接受其朋友“老某某”的邀约,一同来六安市找到黄某甲及其侄子黄某乙,在“老某某”提议下,四人前往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某地盗掘古墓,因被挖掘之地非古墓,四人盗窃未果,但此次经历让被告人董三双对黄某乙经营的“**”商铺内的古文物心生盗窃之意。

2020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董三双先后二次来到本市金安区**街“**”附近进行踩点,摸熟周边环境后,同年5月5日,被告人董三双携带螺丝刀、美工刀、手电筒等工具,只身一人从河南省淮滨县坐车来到本市,其先是来到火车站附近的**小区,采用接线通电方式盗窃了王某某的电瓶车作为作案车辆,然后骑行前往**街进入“**”隔壁的仓库,使用携带的作案工具拆卸了仓库与“**”古玩店之间的玻璃,进入古玩店铺内,盗窃了被害人黄某乙店内的三面青铜镜和一把铜剑。后其将盗窃车辆归还原位。

2020年5月,被告人董三双先后二次向河南省固始县经营古玩玉器买卖生意的赵某某出售其盗窃的古文物,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4500元。同年8月23日,被告人董三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通过其配合,公安机关已追回所有被盗古文物。经鉴定,被盗古文物分别是汉代四乳博局神兽纹镜、昭明镜属于三级文物;汉代四乳四虺纹镜和战国铜剑,属于一般文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四乳博局神兽纹镜、四乳四虺纹镜、昭明镜、铜剑各1件。

2.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赵某某、黄某甲、王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黄某乙陈述。

5.被告人董三双供述和辩解。

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三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董三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薇

检察官助理:李刚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三双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8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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