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19〕149号
被告人董世伟,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住阜阳市颍东区**镇**居委会**庄**号。被告人董世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被告人董世伟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世伟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4月4日、自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间,被告人董世伟经朋友介绍同被害人程某甲、程某乙父子二人相识后谎称能够为其提供阜南县中岗镇、曹集镇、郜台乡的相应扶贫光伏工程施工项目,并在使其陷入上述错误认识后达成相应合作意向。双方于2017年4月19日在阜南县汉庭酒店签订相应工程承包合同,董世伟据此向程豹方收取5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
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世伟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世伟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在同他人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相关事实、隐瞒相应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文达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世伟现被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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