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董业丰,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2********,汉族,高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现住大冶市**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大冶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业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至2020年4月1日期间, 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城区, 采用钻门空隙和用钥匙套开门锁进入门店的方式盗窃门店财物11起,盗窃所得现金及物资折款合计人民币24268元。
1、2019年4月18日凌晨, 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路**母婴生活馆,采用钻门空隙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盗得该店内人民币1000余元。
2、2019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 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路**餐馆,采用钻门空隙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盗得该店内人民币290元、**牌苦荞酒2瓶,经鉴定,被盗酒价值人民币286元。
3、2019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湾**美食店,采用钻门空隙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盗得该店内2瓶**牌苦荞酒,经鉴定,被盗酒价值人民币336元。
4、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旁**餐馆,采用钻门空隙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盗得该店内人民币300余元、4 包**牌硬珍香烟、5包**牌蓝楼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75元。
5、2019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花园旁**店,采用钻门空隙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盗得该店内人民币10337元。
6、2019年7月24日凌晨,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小区**门店, 采用钻门空隙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盗得该店内7包**牌硬珍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15元。
7、2019年8月7日凌晨,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路**茶叶店,采用钻门空隙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盗得该店内人民币840元、8包**牌**香烟、5包**牌软珍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125元。
8、201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路**诊所,采用钻门空隙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盗得该诊所内人民币300余元。
9、2019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路**理发店,采用钻门空隙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盗得该店内人民币2000余元、港币100余元。
10、2020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街道办事处**路**店,用钥匙套开门锁的方式进入店内,盗得该店内人民币800元、1包**牌1916香烟、2 包**牌软珍香烟、4 包**牌硬珍香烟、14包**牌软红香烟、1包**牌**香烟,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14元。
11、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董业丰来到大冶市**大道**店,采用钻门空隙的方式进入门店内,盗得该店内4条**牌**香烟、3条**牌软珍香烟、1条**牌**香烟及一个**牌男士钱包,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5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香烟、钱包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舒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辨认笔录;6.大冶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8.被告人董业丰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业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业丰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业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业丰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永志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业丰现被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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