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书能,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局宿舍,现住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7月17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书能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3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9月30日,被告人董书能和李某甲(另案处理)承包房东吴某某位于陵水县**镇**路与**路交叉口的一栋楼房,挂牌**酒店对外经营,经营项目主要是按摩、足疗。2015年至2016年期间,董书能发现其店内的服务员有卖淫行为,但没有去制止,反而借此吸引更多的客人前来消费。卖淫的交易方式是客人与服务员达成交易,客人在消费完后到前台付款,包括酒店按摩的正常费用是50或60元,性服务的费用是100元一次,客人支付完费用后,前台记账人员将性服务费用100元转交给提供性服务的服务员,并将记账本上的“+100”字样划掉。
2018年11月20日,陵水县公安局接到举报后查处该花园酒店,现场抓获两对正在进行性交易的男女,缴获账本8册,服务员人员签到表2册,避孕套若干。经统计账本,2018年10月12日至11月20日期间,该**酒店共有82名服务员从事卖淫服务,卖淫交易共702人次。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董书能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若干;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承包合同书、账本8册、人员签到本2册等;
3.证人吴某某、符某某、周某某、钟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李某乙、陈某甲、王某丙、王某丁、陈某乙、陈某丙、黄某某、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书能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书能容留她人在其经营的酒店内从事卖淫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附:
1. 被告人董书能现羁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15册,检察卷1册。
3.账本8册、人员签到本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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