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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云海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董云海,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乡**村**屯。2010年8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3日释放,2018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9月2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云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董云海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果戈里大街388号苏氏牛肉面馆,使用自己事先准备的插锁钥匙打开店门,将被害人吴某某存放在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540元、华为P2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00元)及天梭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2000元)盗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40元。

经侦查,被告人董云海于2019年12月17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盗手机发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云海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证结论书;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云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云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云海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云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芳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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