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董伟,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四川省马尔康市人,住马尔康市**镇**街**号**号**幢**单元**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1年12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6月1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旦真加,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11995********,藏族,小学肄业,无业,四川省阿坝县人,住阿坝县**乡**村**组,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犯抢劫罪被阿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19年2月25日年刑满释放。
被告人银保,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81995********,藏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黑水县人,住黑水县**乡**村,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5年3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5年4月1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31998********,羌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茂县人,住茂县**镇**村**组**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11998********,藏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阿坝县人,住阿坝县**乡**村**组,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尔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尔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旦真加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晚,被告人董伟、旦真加、银保、袁某某、万某某等人一起从成都到马尔康参加董伟朋友扎某甲的婚礼。当晚董伟等人与泽某甲(新郎扎某甲朋友)等共计十几人在卓玛香猪腿烧烤店内喝酒吃烧烤,23时30分许,扎某乙和刘某某加完班后走到卓玛香猪腿店门口时,泽某甲邀请扎某乙进店一起喝酒。由于扎某乙没有理会董伟,董伟就将装有啤酒的纸杯砸向扎某乙,旦真加、袁某某、万某某、银保四人便想替董伟出头,当时都站起来了,袁某某拿了一个酒瓶打向扎某乙,扎某乙被刘某某拉出烧烤店后,旦真加、袁某某、万某某追打扎某乙和刘某某至马尔康大桥上,银保用啤酒瓶将烧烤店玻璃桌子砸坏,将烧烤架推翻后,在烧烤店老板泽某乙要求其赔偿的过程中用手中破碎的啤酒瓶将其左手腕划伤。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泽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五被告人及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泽某甲等证人证言;3.刘某某等受害人陈述;4.被告人旦真加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伟、旦真加、银保、袁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伟、旦真加、银保、袁某某、万某某五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五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且不分主从犯;被告人董伟、旦真加、银保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系累犯;五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优燕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伟、旦真加、银保、袁某某现羁押于小金县看守所,被告人万某某现羁押于黑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起诉书2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