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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传法诈骗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掇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董传法,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现住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室。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原湖北省枝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1998年1月3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8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传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21日至4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日至2020年5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0月17日,被告人董传法分两次在荆门市掇刀区、东宝区,谎称自己朋友家里需要请厨师办丧事,让店老板蒋某某、官某某帮忙介绍厨师,蒋某某、官某某分别向董某某介绍了厨师宋某某和段某某,后来去荆门城区买菜的途中,董传法又谎称办宴席买烟缺钱,让宋某某和段某某每人先借给其4000元钱,于是,宋某某和段某某找朋友借钱后,分别给了董传法4000元现金,董传法拿到钱后,就和被害人一同乘车去荆门市烟草局购买香烟,到达烟草局后,其又谎称要先去接朋友,就让被害人下车在此地等其,随后,其就趁机逃离现场,并将这8000元钱用于了自己的日常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传法的身份户籍资料、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视频研判报告、枝江市法院刑事判决书、宜昌市中院刑事裁定书、罪犯档案资料、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古某某、某某、官某某、陈某某、严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宋某某、段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视频监控光盘;6、被告人董传法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传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传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磊

                                代理检察员:孙家林

2020年5月19

附:

1、被告人董传法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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