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20〕393号
被告人董俊杰,男性,1989年**月15**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7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遂昌县,住浙江省遂昌县**街道**村**路**号。被告人董俊杰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于2006年5月12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11月6日被遂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被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20日被遂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遂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俊杰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董俊杰与被害人周某某在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4弄3号乡瑶酒吧大厅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董俊杰将周某某推倒在地并用脚踢周某某的腰腹部,后虽被旁人劝开,但造成周某某右腰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遂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多发肋骨骨折,胸部创口,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董俊杰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被告人董俊杰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刑事前科材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洪某甲的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人洪某乙的证言、证人鲁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俊杰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遂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遂公司鉴(伤检)字(2020)**号;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乡谣音乐吧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俊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俊杰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董俊杰在公安机关电话传讯后主动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伟强
检察官助理:吴振京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董俊杰现羁押在遂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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