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董俊,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9月1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三个月;又因吸食、贩卖毒品,于2007年11月16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又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0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6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7月5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0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又因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3月27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20年1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俊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俊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有多次吸毒、贩毒违法、犯罪前科劣迹。董俊2017年10月6日贩卖毒品(已判刑),后又出于贩卖目的,分别于2017年12月中旬某日,经肖某某、孙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居间介绍,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房间内,以人民币178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已判刑)手中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0克;于2018年1月4日,在大连市金州区**市场附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王某某人民币65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17克;于2018年1月9日14时许,在大连**广场阳光大药房附近,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王某某人民币70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20克。(上述77克毒品购买数量已由前案判决认定)
2018年2月某日,被告人董俊在大连市金州区**路**号租房,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孙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
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董俊在大连市金州区**路“**修脚店”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董俊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搜查、称量、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俊系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毒品数量约为77.9克,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俊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俊系毒品犯罪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卢文福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俊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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