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检刑诉〔2018〕425号
被告人董保卫,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郑州市航空港区**镇**村**组**号。2009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2012年10月14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在新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俊富,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住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乡**村**号**。200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1日在新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8年8月1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9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保卫、张俊富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8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20日、9月7日补查后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6月8日、9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共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份,被告人董保卫在费某某(外号老黑,刑拘在逃)指使下签订一份关于车牌号为豫GK**黑色奔驰轿车的虚假租车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并将该车开到新乡市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曹某。2016年10月8日,曹某又将此车卖给李某甲、张某甲。2016年10月11日,该车在驻马店市正阳县被人强行开走。经正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8.21万元。
2.2016年5月18,张某乙(另案处理)从郑州市郑东新区**东路**路河南**汽车有限服务公司租走一辆车牌号为豫AZ**的黑色宝马520轿车。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董保卫根据费某某的安排伙同袁某某(另案处理)在山东济宁,将该车以16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2016年12月1日,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给车主郭某某。
3.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董保卫在费某某的指使下签订一份关于车牌号为豫BL**黑蓝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的虚假汽车租赁合同等手续。2016年7月2日,费某某安排人在河北廊坊将该车以11.7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乙。2016年7月28日,王某乙在哈尔滨市又将该车以12.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2016年9月初,该车在江苏省常熟市被人开走。经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8万元。
4.2016年6、7月份,被告人董保卫在费某某的指使下签订一份关于车牌号为晋DB**白色宝马车的虚假汽车租赁合同,后被告人张俊富根据费某某的安排伙同“坤哥”(另案处理)将该车开到郑州市中牟服务区以约14万元的价格出售。2018年6月份,该车在广东省茂名市以21.6万元的价格又被转卖给孙某。2018年6月10日孙某将该车停放在安徽省合肥市新桥机场时被人强行开走。经合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7.29万元。
5.2016年8月2日,李某乙(另案处理)伙同黄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通过蔺某某从新乡县**汽贸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照为豫GA**的白色奥迪Q5轿车,后被告人董保卫根据费某某的指使伙同李某乙、黄某乙(另案处理)一起把该车开到山东菏泽郓城县,以18.2万元的价格卖给侯某某,经新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7.3467万元。
6.2016年8月份,李某乙伙同黄某甲等人通过蔺某某从新乡县**汽贸有限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G8**的黑色奥迪A6轿车。2018年8月4日,被告人董保卫根据费某某的指使伙同李某乙等人一起到新乡市小店高速路口加油站,以14.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董某。2018年8月13日凌晨,董某将该车停放在陕西蒲城县**路**段**小区地下车库时被人开走,后发现该车又被人出售。经蒲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6.3444万元。
7.2017年2、3月份,刘某、韩某某(两人另案处理)等人从郑州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豫AP**的奥迪A6轿车。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董保卫、张俊富根据费某某的指使到商丘,其中,被告人董保卫和刘某等人签订虚假的车辆租赁合同,后被告人张俊富和田某(另案处理)一起到永城将该车以14.5万元的价格卖给赖某,交易完成后的当天,刘某等人以“租赁车、车辆违约”等为借口强行把该车开走,经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28万元。
8.2017年2、3月份,刘某等人从郑州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一辆车牌号豫AC**的白色宝马轿车。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董保卫、张俊富根据费某某的指使到商丘,其中,被告人董保卫和刘某等人签订虚假的车辆租赁合同,后被告人张俊富和田某一起到商丘市睢阳区105国道高速路口将该车以13.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丙。交易完成后的当天,刘某等人以“租赁车、车辆违约”等为借口强行把该车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邓某某、刘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王某甲、李某、孙某、董某、侯某某、赖某、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保卫、张俊富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保卫、张俊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雪斌
李 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董保卫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张俊富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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