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豫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董元元,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董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元元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董元元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元元,听取了值班律师杨顺及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元元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董元元隐瞒自己真实姓名及已婚事实,使用假名“李静”、“张媛媛”与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丁某某谈恋爱,获取3名被害人信任,并虚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住院、为长辈支付住院费用等事实,骗取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5954.4元。
1.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董元元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使用假名“李静”与被害人王某某谈恋爱,并虚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住院、为长辈支付住院费用、为弟弟支付生活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1200元,其中通过现金、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9800元,通过银行卡取现、银行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1400元。
2.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被告人董元元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使用假名“张媛媛”与被害人赵某某谈恋爱,并虚构为长辈支付住院费用、看望长辈等事实,骗取被害人赵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0593.4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19363.4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宝扫码支付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11230元。
3.2020年3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董元元隐瞒自己已婚事实,使用假名“张媛媛”与被害人丁某某谈恋爱,并虚构父亲发生交通事故住院、购物消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丁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4161元,其中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4361元,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宝扫码支付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98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元元系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提取的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董元元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调取的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元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元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元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元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裕胜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元元现被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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