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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兴富故意杀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758号

被告人兴富,曾用名董兴术,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镇**村****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会理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兴富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依法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兴富与受害人向某某系夫妻关系,近半年来二人感情不和,董兴富怀疑妻子有外遇。2020年5月4日,董兴富从外地打工回到会理县城,在县城里寻找向某某出轨的证据未果的情况下,于9月5日中午12时许,在会理县北街茂耀商店购买一把弹簧刀,打算邀约向某某出来商量维持婚姻关系之事,如果商量不好就将向某某杀死,然后自己自杀。23时许,双方相约在会理县滨河路嘉年华休闲酒吧见面并商量,但没有商量好。后向某某从凰钻歌城门口骑电动车准备回家,董兴富凰钻歌城门口的丁字路口上将向某某拦下,并使用拳头殴打向某某头部,被路人拉开。董兴富离开现场走了几步,心里很绝望,想到向某某既然不愿意做自己的老婆,把她杀了算了。于是又返回路口,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弹簧刀向向某某脖子等处捅去,欲将向某某杀死。向某某反抗挣扎过程中,董兴富手中的刀子被碰掉在地上,董兴富才逃离现场。2020年5月13日董兴富主动到会理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向某某头、面部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一份、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赵某某、董某甲等人的证言;3、受害人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兴富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6、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兴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兴富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友琼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兴富现羁押于会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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