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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刚盗窃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董刚,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225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无固定住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镇**村**队**号。2016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8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0日3时35分,被告人董刚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广街77号听云山汤泉二楼大厅,趁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不备,将林某某的华为荣耀10青春版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张某某的红米K20Pro(价值人民币1600元)盗走,被盗手机被其卖掉,款项被其花销。

(2)2019年1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董刚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魔瞳电竞馆吧台,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李某某的VIVO X21手机(价值人民币580元)盗走,被盗手机被其卖掉,款项被其花销。

(3)2019年1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董刚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金爵万象网鱼网咖二楼,趁被害人胡某某不备,将胡某某华为MATE 30 PRO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盗走,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董刚共盗窃手机4部,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6880元。

经侦查,被告人董刚于2019年12月18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华为MATE 30 PRO手机一部;

2.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证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刚的供述与辩解;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刚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董刚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芳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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