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号小型汽车(核载7人),从蒲城县**镇****家两村为幼儿园接送学生返回幼儿园后,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车辆共有乘客学生15人,成人2人,董某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超员交通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严重超员驾驶非制式校车接送学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永江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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