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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吕财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828号 

 

被告人董吕财,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0********,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浙江省三门县浦坝港镇上董村路某某292号。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92年1月11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11月16日被三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盗窃,于2011年3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盗窃,于2011年7月2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2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20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5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30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吕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董吕财骑两轮摩托车至临海市杜桥镇**村李某某家外,后溜门进入户内,在偷铜电线时,被李某某发现后弃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董吕财于2020年11月24日在三门县浦坝港镇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刑事判决书、DNA比对结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董吕财的供述与辩解;

5. 现场查勘笔录及照片、作案现场辨认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吕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吕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未窃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吕财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吕财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吕财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吕财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董吕财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绍敏

检察官助理:金敏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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