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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国庆盗窃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董国庆,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村**幢**单元**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3月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12月1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于2018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7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国庆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董国庆与莫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后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大研古城新华街双石段11-1号附近,乘被害人王某某不备,由被告人董国庆负责望风,莫某某用手将王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外口袋内的一部香槟色的OPPOR11手机盗走。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443元。被盗手机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2019年10月3日19时55分许,被告人董国庆在昆明火车站二站台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镊子一把、眼镜一副等;2.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国庆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国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为144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国庆在犯罪中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国庆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国庆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活页1页。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快递单1张、眼镜1副等(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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