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董国恩,男,1985年**月**日出生,农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宾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4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经宾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宾川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国恩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8年12月2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董国恩酒后从家中拿得长短两把刀子去到其舅母敖某某家将大门叫开,当其舅母敖某某、表妹杨某某开门后双方因同年2月间董国恩女儿与敖某某孙女在玩耍时眼睛被戳伤一事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人董国恩用长刀将敖某某当场杀死、将杨某某杀伤,且不顾村民的劝阻持刀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敖某某系锐器刺伤右背部和左季肋部,致右肺下叶破裂,肝脏贯通、肝门静脉破裂及胃贯通,大失血死亡;杨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次日,被告人董国恩见到正在宾川县州城镇东面山上进行搜捕的公安民警时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DNA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国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国恩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泽民
2019年1月22日
附:1、被告人董国恩现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
3、扣押物证现存于宾川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