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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如先、薛冬冬等人盗窃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董如先,小名小毛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乡**居委会**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24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淮安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与前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2019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监视居住。

被告人薛冬冬,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涟水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阳县**乡**居委会**组**号。曾因嫖娼,于2019年8月2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董如先、薛冬冬二人密谋后准备盗窃财物。董如先又邀约被告人黄某某同往。8月19日下午,薛冬冬驾驶面包车载董如先、黄某某驾车至灌南县新集镇唐庄村一组,由薛冬冬驾车等候、黄某某望风,董如先投锁进入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因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家中被盗,三人驾车逃离现场后分赃。

被告人董如先、薛冬冬、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如先、薛冬冬、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如先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如先、薛冬冬、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如先、薛冬冬、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董如先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对薛冬冬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黄某某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薛冬冬现羁押于灌南县看守所,被告人董如先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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