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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娟娟诈骗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董娟娟,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8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甘肃省礼县**镇**村**组**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园**号楼**号。2019年8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天津市公安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娟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12月11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董娟娟隐瞒已无资金来源并欠债的事实,虚构在天津市津南区双港新家园底商合伙开办生鲜超市的理由,与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王某乙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苑**号楼**门**号王某甲家中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害人张某某、王某甲、蔡某某、王某乙分别出资14875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董娟娟负责经营管理该超市。2019年5月7日,被告人董娟娟以同样的手段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苑**号楼**门**号王某甲家中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害人刘某某出资85000元人民币,由被告人董娟娟负责经营管理该超市。后被告人董娟娟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收款的方式分别收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48750元、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148750元、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4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85000元、及,共计人民币522500元,被告人董娟娟收到后将该款项用于归还之前的欠款及购买汽车。2019年8月7日,被告人董娟娟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娟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广峰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董娟娟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证据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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