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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娟诈骗、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等案)_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董娟,女,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21981********,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乡县**路**号,现住平乡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平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娟涉嫌诈骗、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王某甲打算在平乡县城买房子,向马某甲打听想买便宜点的房子,马某甲就对居住在其楼上的被告人董娟说给其姐夫王某甲买房子的事情,董娟谎称可以帮王某甲在平乡县**小区买到每平米比售楼部便宜几百元的房子,但需先交定金55000元。后王某甲让马某甲于2016年12月26日、12月27日分别向董娟建行卡转账55000元。2018年7月30日,董娟以交剩余房款为由收取王某甲178000元,后王某甲多次向董娟要求交房,董娟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和购房合同交给王某甲。

2019年6月13日,董娟以给王某甲妻子马某乙办养老保险为由收取王某甲1800元钱。董娟共骗取王某甲234800元。 

二、2019年6月份,董娟在平乡县**理疗养生馆做美容时,对养生馆老板郑某甲和一起做美容的王某乙谎称可以买到**小区便宜的房子,需交定金5万元。郑某甲就让其丈夫王某丙于2019年7月6日、11日共向董娟微信转账4万元,郑某甲在养生馆将1万元现金交给董娟。2019年4月28日,董娟以办养老保险为由收取郑某甲1850元。王某乙于2019年7月6日12日、13日向董娟转账共5万。 

董娟共骗取郑某甲的51850元,案发后其亲友退回给郑某甲、王某乙各5万元。

三、2019年秋天,李某甲向其亲戚郑某甲打听能否找熟人便宜点在平乡县买房,郑某甲介绍李某甲和董娟见面,董娟谎称需要交1万元购房定金。李某甲丈夫刘某某于2019年11月21日将1万元转给郑某甲,同日郑某甲将1万元转给董娟,董娟将钱用于个人支出。案发后其亲友退回给李某甲1万元。

四、2019年春,董娟在同学聚会时对李某乙谎称可以办养老保险。后李某乙于2019年4月19日、21日、7月5日通过转账、现金方式共给了董娟24180元。董娟共诈骗李某乙24180元,案发后其亲友退回给李某乙24180元。

五、2018年底,董娟和田某甲在家庭聚会时问董娟能否给其老伴董某甲(董娟姑姑)办养老保险,董娟就谎称可以给董某甲在**公司办养老保险,需要一次性交清68000元就可以领工资。田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通过转账、现金方式给董娟68000元。案发后其亲友退回给田某甲68000元。

六、2019年10月,董娟对其表弟田某乙谎称可以办养老保险,先交14500元,剩下的钱以后再交。田某乙于2019年10月16日、17日给董娟转账14540元。案发后其亲友退回给田某乙14540元。

七、2019年10月份,董娟对其表妹田某丙谎称可以办养老保险,先交14500元,剩下的钱以后再交。田某丙于2019年10月17日给董娟转账14540元。案发后其亲友退回给田某丙14540元。

八、2019年5月9日董娟购买伪造的“邢台**办公室”印章一枚;2019年6月19购买伪造的“邢台**学校”公章一枚;2019年7月21日购买伪造的“邢台**局”公章一枚;2019年9月15日购买伪造的“平乡**事务所财物专用章”公章一枚;2019年7月4日购买伪造的“**小区”公章一枚; 2019年9月10日购买伪造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章”一枚。

综上,董娟诈骗公私财物共计467910元,已退回231260元。

另查明:一、2018年9月5日,董娟以给马某甲在平乡县**小区买房子为由,让马某甲2018年9月5日给自己农行卡转账9万元。

2019年,董娟以帮马某甲在邢台市**局找工作为由收取马某甲75000元,以购买**小区车库交定金为由收取马某甲25000元。马某甲于2019年1月21日用其姐夫王某甲名下银行卡向董娟转账100000元。

董娟骗取马某甲19万元,董娟于案发前退还马某甲。

二、2016年冬,赵某甲和郑某乙向其亲戚董娟打听能否在**小区买到便宜房子,董娟谎称可以每平便宜几百元,一套房子定金为35000元。赵某甲于2016年12月底将35000元现金交给董娟。2018年6月,董娟以交房产税为由收取赵某甲22000元。案发前全部退还。

郑某乙于2016年12月将35000元现金交给董娟,董娟于2016年12月27日写了张购房定金收据给了郑某乙。2018年6月,董娟以交房产税为由收取郑某乙22000元。案发前全部退还。

三、2017年1月,赵某乙打算在平乡县城**小区买房,就问其亲戚郑某乙能否买到便宜房子,郑某乙介绍赵某乙和董娟见面。董娟谎称可以每平便宜几百元,一套房子定金为35000元、车库定金15000元。赵某乙就用其父亲的银行卡于2017年1月6日给董娟转账5万元。董娟称购买车库需交纳全款,赵某乙于2017年7月10日用其父亲银行卡给董娟转账75000元。

后董娟多次对赵某乙谎称可以在县城的其它小区买到便宜房子,买到后转手卖出就能挣钱。赵某乙于2017年7月12日用其父亲银行卡给董娟转账3万元,2017年9月,赵某乙给董娟5万元现金。案发前董娟将骗取赵某乙的205000元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的国家机关印章等;2.书证:董娟开具的购房定金收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柜员机取款凭单、**售楼部证明、平乡县**局证明、户籍证明;3.证人马某乙等5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等12人的陈述;5.被告人董娟的供述与辩解;6.王某甲等12人的辨认笔录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证明、董娟支付宝信息、涉案相关法律文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娟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伪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双华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娟现被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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