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396号
被告人董学渊,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1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 月4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学渊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董学渊来到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135号“湖岭阿武厨房”,爬该店后门窗户入内,打开收银台抽屉,盗窃现金人民币3800元。
2021年1月25日,被告人董学渊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董学渊现已退还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3800元,并获得被害人何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协议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学渊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及地点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董学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学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学渊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磊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学渊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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