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董宏朝,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乡**村**组,现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号。2001年9月24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3月27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6月19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7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9年10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宏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宏朝,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上午9时许,在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洛阳汽车站对面永泰招待所门前台阶处,被害人买某某坐在台阶处休息,把一个黑色单肩背包放在其右侧身后紧挨身体处,被告人董宏朝趁被害人不备将其背包盗走。包内有600.80元现金,一部黑色V29天翼手机(价值100元)。案发后现金、手机已追退被害人。被告人董宏朝到案后对扒窃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告人董宏朝作案时精神状态为边缘智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被盗背包及包内物品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及前科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
(3)证人周某某证言;
(4)被害人买某某陈述:
(5)被告人董宏朝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宏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宏朝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宏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合斌
2020年9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宏朝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共97页,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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