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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宏民信用卡诈骗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董宏民,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65********,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任杜集区**路中学副校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厂南工房**号。2016年9月7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0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宏民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冒用他人信用卡部分:

1、2011年7月18日,董宏民利用自己任淮北市杜集区北山中学副校长的便利,假借给杜集区北山中学老师办公务卡的名义,用何某某的身份证资料到徽商银行办理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或取现,经银行多次催要仍拒不归还,截至案发时累计本金27941.93元,本息37446.29元。

2、2011年7月18日,董宏民利用自己任淮北市杜集区北山中学副校长的便利,假借给杜集区北山中学老师办公务卡的名义,用石某某的身份证资料到徽商银行办理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或取现,经银行多次催要仍拒不归还,截至案发时,累计本金19262.35元,本息31949.2元。

3、2012年8月9日,董宏民在没有告知何某某的情况下,假借给杜集区东山路学校老师办公务卡的名义,用何某某的身份证资料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或取现,后欠款不还,经银行多次催要仍拒不归还,截至案发时累计本金10822.27元,本息15318.25元。

4、2012年8月9日,董宏民采用同样的手段,用董某某的身份证资料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或取现,后欠款不还,经银行多次催要仍拒不归还,本金9993.72元,截至案发时,累计本息12865.02元。

5、2012年8月9日,董宏民采用同样的手段,用余某某的身份证资料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或取现,后欠款不还,经银行多次催要仍拒不归还,截至案发时,累计本金9831.80元,本息12872.21元。

恶意透支部分

2012年8月9日,董宏民用自己的身份证资料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办理信用卡,多次刷卡消费或取现,后欠款不还,经银行多次催要仍拒不归还,截至案发时,累计本金17162.47元,本息21979.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董宏民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董宏民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宏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宏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宏民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莉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董宏民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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