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董宝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8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雨花台区**桥**苑车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董宝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6年被淮安市楚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5年11月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8年10月被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出售淫秽物品,于2003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董宝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宝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董宝成至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韩府新苑4幢一单元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绿源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33元。
2.2020年8月6日0时许,被告人董宝成至本市雨花台区**大街**号**幢**室**烟酒店,采用破窗方式进入该店窃得多种品牌香烟不少于14.1条。经认定,该14.1条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666.38元。
被告人董宝成系于2020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认罪认罚,但未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宝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立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宝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7.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和制作的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宝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宝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宝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张浩霖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宝成现被羁押于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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