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310号
被告人董家硕,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19910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镇**村**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4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家硕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家硕与张某某、游某某、魏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广安区一号桥段猪脚吃夜宵时,和旁边吃夜宵的左某某、梅某某、彭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董家硕与游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等人将梅某某、彭某某和左某某等人打伤。经鉴定梅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家硕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并造成两人重伤二级的后果,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家硕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家硕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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