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董小五,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03********355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号院****号,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南阳市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小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董小五伙同“**”(真实身份不详)到平顶山市**路与**路交叉口**角的“**窗帘”店前,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骑至**小区其妹董某某家楼下存放,后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追回发还被害人周某某。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尹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小五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小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小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小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小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小五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延宾
助理检察员:秦珍珍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董小五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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