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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小凌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48号 

被告人董小凌,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办事处**道**号附**号**栋**室。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9年3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10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6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10月30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3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小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不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董小凌通过微信和吸毒人员张某某约好毒品交易的价格、数量及交易地点,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00元后,以双方不见面的交易方式将1小包净重0.20克的冰毒和1颗净重0.08克的麻古藏匿在二人事先约定的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红光公交车站附近的花坛草丛中。被告人董小凌通过微信发送藏毒地点视频给张某某。后张某某在该地点拿到上述毒品,双方交易完成。2020年8月28日,民警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理工佳苑小区将被告人董小凌抓获,并在其身上搜查到用于联系毒品贩卖的OPPO手机1部和2小包净重分别为0.19克、0.84克的麻古。经鉴定,上述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董小凌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尿检报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小凌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搜查、提取、称量、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小凌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3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小凌到案后如实供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涉案毒品和手机等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彩霞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小凌现羁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一证通1份、视频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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