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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小银诈骗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董小银,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怀宁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怀宁县**镇**中介服务部),家住怀宁县**乡**村**组**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二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怀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小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董小银自称是中共怀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原工作人员、现挂职任怀宁县洪铺镇党委书记,谎称怀宁县洪铺镇即将举办“怀宁洪镇第一届面点师之乡民间艺术节暨第二届面点师大赛”,并以承接大赛中的广告工程业务需向领导送礼为由,骗取叶某某人民币200000元,用于个人购买车辆、清偿债务等。案发前,被告人董小银归还叶某某20000元。

被告人董小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产某某、胡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陈述;4.被告人董小银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手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手机录音(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小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小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小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小银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结 玲

检察官助理:周李博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小银现羁押于怀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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