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董岩某某(外号“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59********,傣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同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6时许,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巷**号被告人董岩某某家里抓获被告人董岩某某,在其住宅厨房冰箱挂着的灰色包里查获一包用白色塑料封装袋包装的毒品鸦片可疑物,经称量净重4.59克,经鉴定,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成分。经查,2020年3月5日被告人董岩某某在芒市芒罕路德宏州医院后门贩卖给孟某某人民币100元的毒品鸦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岩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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