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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帅盗窃、诈骗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董帅,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董帅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6年6月14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2月26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8年6月4日被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18年11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董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0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事实

2019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董帅趁其亲属无人在家之机,窃取财物4次,窃得现金人民币4400元、金项链、金手链、金耳钉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5964元,共计人民币2036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董帅在泗县**镇**村家中,趁其家人外出串门之机,进入继母被害人彭某某的房间,将其放在首饰盒里的一条金项链、一个金手链和一个小金猪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800元、被盗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10000元、被盗黄金猪价值人民币4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5200元。

2.2019年3月上旬一天上午,被告人董帅到泗县**镇**村其姑母被害人董某甲家中,趁被害人董某甲外出之机,将其放在电视机下面布包里的4400元现金盗走。

3.2019年4月一天下午,被告人董帅到泗县**虹郡其婶娘被害人蔡某某居住的六楼,用砖头砸门锁,企图进入蔡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蔡某某返回家中而没有得逞。

4.2019年5月9日,被告人董帅在泗县**镇**村家中,趁其继母被害人彭某某外出之机,进入被害人彭某某卧室,将其放在首饰盒里的一副金耳钉盗走。经依法鉴定,被盗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7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董某甲、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帅的供述和辩解;

5.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二、诈骗事实

2019年3月底,被告人董帅认识被害人丁某某。后被告人董帅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需要用钱买东西、修车等为由,从2019年4月初至2019年4月底多次向被害人丁某某借款27000元,并承诺短期内归还。后被告人董帅将该钱款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等,无力偿还。

被告人董帅于2019年5月17日在泗县**区**路口北侧被泗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欠条、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帅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第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董帅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帅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董帅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莉娟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帅现羁押于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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