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董平,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会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被会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会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乌东德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董平的前妻蔡某某准备将其衣物从董平家中拿出焚毁后离开,董平在几经劝阻和好无望后萌生杀意,其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弹簧刀在自家门前将蔡某某刺倒在地,后被闻讯赶来的家属制止。经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蔡某某胸腹部损伤属重伤二级,臀部、大腿根部、趾骨联合部、右手掌损伤均属轻微伤。经凉山州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粘附有疑似血迹的弹簧刀刀刃擦拭物和粘附疑似血迹的嫌疑人董平牛仔裤上检出的人血,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与蔡某某血样相同,其似然率为5.01X1017。
另查明,被告人董平在犯罪当日以电话方式向会东县公安局乌东德派出所报案并在犯罪现场等候归案;会东县公安局扣押董平作案时使用的弹簧刀一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情况说明等物证、书证;2.证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平的供述与辩解;5.会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物鉴(法损)字﹝2019﹞0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公物鉴(DNA)﹝2019﹞174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7.现场勘验及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平因婚姻家庭矛盾,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四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平在着手实施杀人的过程中因他人制止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其在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宗荣
2019年5月7日
附: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6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