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董庆良,别名董飞,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路**委**组;2008年11月13日因犯强奸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6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安,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011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4年7月29日被释放;2019年3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庆良、黄安涉嫌寻衅滋事罪、黄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董庆良、黄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犯罪
2019年1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庆良在龙江县**镇**街**歌厅门前马路上,酒后无故殴打被害人吴某某(男,34岁),被告人黄安不问缘由也过来对吴某某进行殴打,在此期间,董庆良又对上前劝阻拉架的王某某(男,38岁)、丁某某(女,29岁)进行殴打,致使吴某某、王某某、丁某某三人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王某某、丁某某三人所受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董庆良、黄安已赔偿三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户籍证明、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书及收据、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赵某甲、刘某某、程某某、关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丁某某陈述;
4.被告人董庆良、黄安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光盘3张。
二、故意伤害犯罪
2010年3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黄安伙同魏某某(已判刑)、董庆良(已判刑)、周某某(已判刑)、冯某某(已判刑)四人,携带卡簧刀和镐把,面带口罩,雇车来到龙江县**乡**场张某某家,由张某某领路到被害人赵某乙(男,41岁)家。尔后,在赵某乙回家的路上,魏某某用卡簧刀,黄安、董庆良、周某某、冯某某用镐把将赵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
被告人董庆良于2019年2月28日在龙江县**镇**街**路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安于2019年3月10日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区**路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
2.证人魏某某、周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乙陈述;
4.被告人黄安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庆良、黄安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安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均系共同犯罪,故意伤害罪中,黄安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罚。被告人黄安犯有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被告人董庆良、黄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清江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董庆良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路**委**组;被告人黄安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与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