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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彦江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董彦江,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县**镇**村民委**组**号,住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三亚市吉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彦江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1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董彦江与被害人卢某甲(被告人董彦江的妻子)产生家庭纠纷,被害人卢某甲提出离婚,被告人董彦江多次请求未果,后产生教训被害人卢某甲的想法。2019年8月25日8时许,被告人董彦江携带事先准备的刀、电棍骑电动车至被害人卢某甲工作地三亚市**村**组**号作坊,于同日12时许,先后持钢管、拳头殴打被害人卢某甲头部、面部,并持小刀划伤被害人卢某甲腿部、面部。随后,被告人董彦江逃离现场。

2019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董彦江在三亚市天涯区**社区**旅馆**房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报案书、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卢某乙、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卢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彦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彦江持刀、钢管殴打被害人,致使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经纶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彦江现羁押于三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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