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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德亚强制猥亵、抢劫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740号

被告人董德亚,男,197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111976********,汉族,初中文化,做装潢零工,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无锡市新吴区**家园****室(户籍在江苏省淮安市**********号)。被告人董德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1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董德亚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以强制猥亵罪、抢劫罪批捕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德亚涉嫌强制猥亵罪、抢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德亚于2019年8月17日12时,以购买治疗脚气药水和帮助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李某某约至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龙庭宾馆。在该宾馆8307房间门口,被告人董德亚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拉进房间后,采用强拉硬拽、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李某某进行肛交。后,被告人董德亚以维修项链为由,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取被害人李某某的金项链一条,并随即以人民币5150元的价格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裴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董德亚的供述与辩解;

6.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7.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8.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监控录像、接处警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德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董德亚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婷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董德亚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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