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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怀全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董怀全,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5********,汉族,文盲,务工,户籍在福鼎市**镇**村**号,住福鼎市**街道**号。因本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20年1月26日被福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怀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怀全因其过继及财产分配一事与被害人董某戊一家素有矛盾纠纷。2020年1月26日上午,被告人董怀全携带事先购买的两把尖刀、一条长约两米的银色铁链、一个黄色小挂锁,至福鼎市**镇**村**号**宗祠内寻找被害人董某戊。在宗祠左侧楼梯口旁,被告人董怀全找到被害人董某戊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银色铁链将其和董某戊二人身体捆绑在一起,被害人董某戊不断反抗,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犯罪嫌疑董怀全遂拿出随身携带的其中一把尖刀将被害人董某戊左臀部划伤,后逃离现场。经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董某戊左臀部皮肤软组织裂伤(经临床缝合单条创口长度达19cm),臀大肌、臀中肌、臀小肌、闭孔内肌、股方肌断裂,左坐骨神经主干完全断裂,臀下皮神经断裂。经术后复查,董某戊左大腿、左小腿背侧肌肉萎缩,左膝关节屈曲功能减弱,左足踝及左趾肌力0级,左侧坐骨神经完全损害,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其致残程度等级为七级。

2020年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董怀全在福鼎市店下镇经九路路段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银色铁链一条、刀身刻有“锻打屠宰刀合金”字样的尖刀、刀身品牌为瑞狮牌的尖刀各一把、黄色小挂锁一个;

2.被告人董怀全的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陈某某证言;

4.被害人董某戊陈述;

5.被告人董怀全供述和辩解;

6.福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鼎公鉴[2020]45号、鼎公鉴[2020]147号鉴定书、福鼎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

7.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董怀全、被害人董某戊的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怀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怀全无视他人身体健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怀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怀全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涉案物品尖刀两把、铁链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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