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董恩基,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恩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董恩基来到阳新县**镇**村**组,采取爬木梯翻窗入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甲家中二楼实施盗窃,后被当场抓获。
董恩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阳新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手套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刘某丙的陈述;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6.被告人董恩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恩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恩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恩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恩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玲
2020年4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恩基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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