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575号
被告人董慧,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31979********,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花园**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关**号)。被告人董慧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杨,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2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建邺区**苑**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镇**路**号)。被告人杨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健,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41985********,回族,大专文化,原江苏**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经理,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建邺区**苑**号**室。被告人张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慧、杨杨、张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慧、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杨、张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施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江苏**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及企业,在南京、镇江等地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伙同他人以投资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产品等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散发传单、拨打电话、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让集资参与人将投资款分别打入其实际控制的**等公司账户和私募基金在证券公司的托管账户。
被告人董慧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期间,参与吸收打入**等公司账户的金额共计人民币53.6亿余元,另外其参与吸收打入私募基金在证券公司的托管账户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3.6亿余元。
被告人杨杨在**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新街口营业部负责人、区域经理、销售副总经理期间,参与吸收打入**等公司账户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4.4亿余元,另外其参与吸收打入私募基金在证券公司的托管账户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6亿余元。
被告人张健在**公司镇江分公司担任经理期间,参与吸收打入**等公司账户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1亿余元,另外其参与吸收打入私募基金在证券公司的托管账户的金额共计人民币800万元。
2019年4月9日,被告人董慧、杨杨、张健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投资合同、补充协议、银行流水、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施某某、王某某、郭某某、房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顾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慧、杨杨、张健的供述和辩解;
4.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5.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慧、杨杨、张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慧、杨杨、张健伙同他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莹
代理检察员:李 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董慧、杨杨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健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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