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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才祝诈骗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201号

被告人董才祝,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9日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才祝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份,被告人董才祝虚构他人给其转入大额资金等短信并截图发布朋友圈吸引他人后,同时以其可以在网络赌博平台中进行刷流水赚取返点获得高收益为由可以诱使他人投资在其处,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下币同)47万元左右、姚某某26万元左右、王某乙9万余元,共计82万元左右。

2.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董才祝虚构其银行卡被公安局冻结无法提取现金,以被害人王某甲的堂兄王某丙的名义与王某甲通过微信聊天获得王某甲的信任,以解冻资金需要走关系为由,陆续从王某甲骗取55万余元。

3.2019年9月中旬,被告人董才祝明知自己无经济能力的情况下,伪造其银行卡余额还有50万元的虚假短信骗取被害人董某乙的信任,后以临时借用并许某某高利息等理由陆续从董某乙处骗取6万余元。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董才祝在被害人王某甲发现其冒充王某丙的事实后遂逃到浙江省宁波市。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董才祝被民警在浙江省宁波市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银行账单及借条、微信聊天截图、微信支付和支付宝交易截图

3.证人王某丁、谢某某、王某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王某甲、姚某某、董某乙、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董才祝的供述和辩解;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才祝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丹芬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才祝现羁押在临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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