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市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董文全,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包头市青山区**路**号街坊**单元**号,捕前租住于包头市青山区**村出租房。2007年11月27日因吸食毒品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18年12月7日因盗窃罪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10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1日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文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经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文全与被害人董某甲系兄弟关系。2020年1月9日13时许,在包头市青山区**路**号底店内,董文全因房产继承问题与董某甲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董文全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捅刺被害人董某甲胸部一刀,后董文全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主动到包头市青山区科学路派出所投案。被害人董某甲于2020年1月9日16时39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董某甲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长度的单刃锐器刺伤右胸部,造成心包破裂、心脏破裂出血,心包腔内充满血液,血凝块堵塞心包创口导致心包压塞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刃刀一把,证实作案工具情况;
2.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立案、破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及侦破情况、被告人到案等情况;
3.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董文全、被害人董某甲的身份证明材料、强制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董文全、被害人董某甲的身份情况及前科违法;
4.证人董某乙、王某某的证言,证实部分案件事实;
5.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和照片,证实被害人董某甲的死亡原因;
6.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相关物证、痕迹的检测情况;
7.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物品、痕迹的检查、辨认、提取、扣押等情况;
8.被告人董文全的供述和辩解(光盘七张),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结果等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文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文全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被告人董文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梅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文全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单刃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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