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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文平非法持有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董文平,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文平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8日以被告人董文平涉嫌贩卖毒品罪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2019年11月25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公安人员通过线索获悉被告人董文平欲对外贩卖毒品,随即展开布控。次日15时许,被告人董文平接到朱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于同日16时许携带毒品前往本市江汉区**里**号**楼朱某某的租住处,向朱某某贩卖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董文平处查获毒品疑似物30袋。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共重556.15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照片;2、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现场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截屏、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和手机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董文平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文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56.1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丽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董文平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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