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董文生,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街**楼**号**单元**楼**户。2011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4年10月16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9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文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12时20分左右,被告人董文生在玉泉区七彩城一楼阿吉豆首饰店内,趁格某某不备扒窃其放在上衣兜内的vivox23手机一部。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1000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董文生在恒昌商场一楼南门处,趁崔某某不备扒窃其放在上衣兜内的vivo手机一部。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1100元人民币。
3、2019年11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董文生在恒昌商场一楼东侧,趁张某某不备扒窃其放在上衣兜内的华为手机一部。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市场价格为1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文生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累犯,同时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旭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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