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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方义、雷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董方义,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1********,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大道**号,住松滋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10月9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12月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雷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5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松滋**老师,原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大道**巷**号,住松滋市**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2017年10月23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4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9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方义、雷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本案退回松滋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9日、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3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6月24日、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6日)。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董方义在河北邢台认识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白某某,2013年期间,白某某多次跟董方义提出设立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并商议由北京公司投资,由董方义在松滋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公司选址、招聘人员等分公司筹备工作,并担任松滋分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3月,白某某出具了书面委托书,由董方义凭借此委托书在松滋市工商局办理了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2014年5月,董方义邀请被告人雷某某到松滋分公司协助其开展工作,2014年10月18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开业,董方义任该公司负责人,雷某某任财富中心负责人。2015年11月份,董方义向白某某提出辞职,并推荐雷某某担任松滋分公司负责人,之后雷某某在松滋分公司担任实际负责人。

董方义、雷某某以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松滋分公司的名义在松滋市经营期间,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公交车车身广告、散发印有承诺还本付息内容的宣传单、到老年协会和门球场进行宣传、将客户带至公司内进行口头宣传等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到该公司签订投资合同,并承诺按照签订理财产品合同期限返还投资本金和利息(主要理财产品分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期限),返还年利率为12%至16%,并用P0S机刷卡和现金交易的形式将客户资金全部转至北京公司,直至2016年9月份,北京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松滋分公司客户资金。经审计,被告人董方义、雷某某共从292人处吸收资金3574.40万元,对其中154人造成损失1408.749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副本、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债权转让列表、债权转让款项到账确认函、协议履约担保函、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代某某、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梅某某、邓某某、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皮某某、佘某某、覃某某等人的陈述;4.中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荆松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5.搜查证及搜查笔录;6.讯问视频光盘;7.被告人董方义、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案犯白某某、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董方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方义、雷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方义、雷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董方义、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平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董方义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松滋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室,联系方式1736416****;被告人雷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湖北省松滋市**镇**大道**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72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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