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旭博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董旭博,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路**室,西安市内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旭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董旭博在西安市碑林区**广场**号楼**单元的**酒店”先后开了共6间房间(里均为有台式电脑的房间)。被告人董旭博通过“58同城”网站信息,电话联系收购二手电脑配件的韩某某、王某某和赵某某后,将“**酒店”的2620房间2台电脑、2108房间3台电脑、2021房间3台电脑、1911房间2台电脑、1616房间4台电脑、1510房间2台电脑,共计16台电脑配件(经鉴定价值51830元)分四次将上述赃物变卖,所获赃款人民币35100元,已被其用以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4.指认现场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

6.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

7.户籍证明;

8.被害人陈述;

9.被告人供述;

10.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旭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旭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宇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